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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《海关法》《食品安全法》的修改
 

关于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《海关法》《食品安全法》的修改

发布时间:2021-07-26 15:36 文章来源:原创 作者:华平货代 点击:

    今天,华平货代给大家带来最新的进口报关资讯。
 
进口报关资讯
 
    2021年4月29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最新的关于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《海关法》《食品安全法》的修改决定。
 
一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作出修改:
 
(一)将第三条中的“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”修改为“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(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)”。
 
(二)第六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三款: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,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;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。”
 
(三)将第八条中的“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”修改为“其他检验机构”。
 
(四)删去第二十二条。
 
(五)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,将其中的“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”修改为“其他检验机构”。
 
(六)删去第三十四条。
 
二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作出修改:
 
(一)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“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”。
 
(二)将第十一条修改为: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,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。
 
“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。”
 
(二)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:“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,海关可以处以罚款。
 
(四)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:“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,由海关责令改正,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。
 
“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,由海关责令改正,处以罚款。”
 
(五)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,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,并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 
三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作出修改:
 
   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从事食品生产、食品销售、餐饮服务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。但是,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,不需要取得许可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,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”
 
  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,重新公布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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